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簡字第22號
原 告 孫瓊雲
被 告 郭玉蘭
訴訟代理人 李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
權不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執
有以原告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下稱系爭本票
),向本院聲請109年度司票字第948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屬實,惟原告否認本票
債權,兩造就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主張:被告固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惟系爭
本票並非原告所簽發,係遭他人偽造,原告自不負本票發票
人責任,爰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語,並聲明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
三、被告則以:兩造均有參加會首 李明 家之互助會,被告係自李
明家處取得係爭本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皆為偽造,為被告所否認,
則本件應審究者即為:係爭本票上原告之簽名是否為真?茲
析述如下:
㈠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
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
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659
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
為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
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對執票人提
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者,應由執票人就
本票為真正之事實,先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本院將系爭本票原本,檢附經原告同意作為鑑定資料
之原告當庭親簽姓名、「壹萬元正」及按捺指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存款印鑑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屏
東縣萬丹鄉農會顧客基本資料、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
之存款帳戶之約定條款書、開戶綜合約定書、開戶靜止戶恢
復往來作業檢核表、旅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告知義務內
容書、換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等件原本,送請法務部調查局
進行筆跡及指紋鑑定,其除將系爭本票原本依序編為甲1至
16類資料(詳如附表鑑定資料編號欄所示),其餘前述送鑑
資料上之「孫瓊雲」、「壹萬元正」親書筆跡則編為乙類筆
跡其鑑定結果為:「甲1、乙類資料上『孫瓊雲』、『壹萬
元正』筆跡筆畫特徵相同,均與甲2至甲16類資料上『孫瓊
雲』、『壹萬元正』筆跡筆畫特徵不同;甲2至甲16類資料
上『孫瓊雲』筆跡處15枚指印因印墨暈染,致指紋紋線特徵
點不清、不明,故歉難與孫瓊雲庭捺十指指印比對異同」,
有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10年4月23日調科
貳字第1100319072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至52頁
),且原告對上開鑑定結果亦不爭執,應堪認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票據編號0000000號)之發票欄「孫瓊雲」及票
據金額「壹萬元正」確係原告親筆簽書,至如附表編號2至
16所示本票,則非原告所為。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如
附表編號2至16所示本票上「孫瓊雲」簽名之真正,是綜合
上情,應認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本票非原告簽發。從而,
原告主張對於被告所持有之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本票不負
票據責任等語,洵屬有據,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既為
原告所親簽,且原告亦自承曾經開立4張本票,但僅取回其
中3張,其餘1張仍在 李明家 處等語,依法自應依票上所載文
義負責,原告雖主張應由李明家給付票款,惟被告現為如附
表編號1所示本票之執票人,原告自應依票據文義給付票款
,至原告與李明家間就系爭本票之其他約定,並非本件審究
之範圍,亦不影響本件認定原告應就其所簽發之如附表編號
1所示本票負票據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本票
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孫秀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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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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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鑑定資料│
│││(新臺幣)││││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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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8年10月5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000000│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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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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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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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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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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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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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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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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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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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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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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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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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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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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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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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9年2月20日│10,000元│未載│109年11月11日│CH000000│甲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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