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謝文玲 被告 劉庭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裕翔
法官盧伯璋法官孫偲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佾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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