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22號原告 薛楚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請補正被告機關名稱、被告機關地址、代表人姓名與住所及原告之姓名,並請提出經補正後之書狀繕本及裁決書影本:
㈠、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6條、同法第105條第1項、同法第57條第1、2款等規定可知,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
㈡、依上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被告,應為原處分機關(即開立裁決書之機關)。經查,原告起訴狀被告機關欄位未有載被告機關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住所,原告應另行具狀補正(即裁決書上所載之機關名稱,及該機關之地址、代表人姓名、住所);且原告所提起訴狀亦未列明原告姓名,均應補正。
㈢、依上開說明提出經補正後之書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影本或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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