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告 黃素裕
黃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查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 黃素珍 與被告間繼承自被繼承人 黃東茂 所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9090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剩餘款新臺幣(下同)412,155元,而黃素珍就前開遺產之應繼分應為1/3。是黃素珍分割前開遺產所受利益價額計137,385元(計算式:412,155÷3=137,385元),則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7,3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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