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原告 陳俊榮 被告 陳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亭嘉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原告 陳俊榮 被告 陳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3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