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葉曉宜 律師 蘇家玄 律師相對人 郭欽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郭欽輝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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