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請人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葉曉宜 律師 蘇家玄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欽輝 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