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慶和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1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廖純卿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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