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侵上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侑衛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侑衛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侑衛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6月30日執行羈押,至103年6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
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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