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1月4日│200,000元│97年1月4日│ENA0000000│├──┼─────────┼───────────┼───────────┼───────────┤│002│97年2月1日│100,000元│97年2月1日│EN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3│97年1月10日│150,000元│97年1月10日│ENA0000000│├──┼─────────┼───────────┼───────────┼───────────┤│004│97年1月18日│100,000元│97年1月18日│E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