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640號債權人 林詩雅 債務人 林景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參加以債務人為會首之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五十人,約定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每月每會壹萬元,有互助會單為證。債權人按月繳納會款,詎債務人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五日(即第十三會)竟宣告倒會,債務人自應退還債權人前所繳納的會款共計壹拾肆萬元,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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