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伍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將其羈押。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裁定其羈押期間,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延長二月,經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楊志雄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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