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被告 邱立偉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 律師複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
高敏傑 蔡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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