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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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告 蘇慶瑞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被告 吳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萬2400元,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4日以101年度補字第438號裁定書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其訴,此有前揭裁定書在卷可稽。
(二)然查前揭補費裁定業於101年5月2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如數補正到院,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查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參,足徵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詹志鵬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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