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0687號債權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二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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