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14號原告丁○○
戊○○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乙○○、甲○○等2人之除戶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渠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具狀聲明該等繼承人承受訴訟,及追加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訴。
三、本件土地最新地號全部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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