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小字第108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告 王皓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60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前向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購買商品即apmMONACO法國精品珠寶閃耀銀色鑲鋯Herisson項鍊並訂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自民國110年7月15日起至111年6月15日止,分12期,每月15日應繳款新臺幣(下同)486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11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486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㈡被告前向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購買商品即金緻品黃金戒指迷戀燦光0.47錢並訂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分12期,每月15日應繳款432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3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3,888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㈢被告前向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購買商品即金緻品黃金戒指招財五帝錢0.5錢並訂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分12期,每月15日應繳款454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3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4,086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香港商雅虎資訊公司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沒有意見,伊願意還款,伊於今年5月份可與原告處理這筆債務等語為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0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1

486元

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888元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4,086元

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8,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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