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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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康寧泰順書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布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沈育儒┌─────────────────────────────────────────────────────┐│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弘雅圖書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康寧泰順書坊有限公司│88,095元│JA0000000│106年4月28日│││公司 劉念華 │限公司民權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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