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寶全
張寶才 張寶梅 張寶玉 張寶善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呂綺珍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