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398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鉅行銷有限公司范文岳鄭瑞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凱鉅行銷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管轄法院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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