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天馳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界明
相 對 人  陳來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計程車租賃契約書提出本件聲請,惟依系爭
契約第24條約定:有關本約之爭執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甲
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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