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蔡欣樺 債務人 蔡欣諺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依下開年利率計算。││2.違約金: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各依下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下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430,311元│民國101年4月27日│2.375│民國101年5月28日│├──┼───────────┼──────────────┼────────┼───────────┤│002│366,619元│民國101年4月29日│7.75│民國101年5月30日│├──┼───────────┼──────────────┼────────┼───────────┤│003│9,794元│民國101年5月6日│5.33│民國10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