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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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甲○○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庚○○被告戊○○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己○○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政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