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98年度易字第4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無羈押原因及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查被告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
第4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自民國98年4月29日起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9年4月2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是被告現係以受刑人身分執行刑罰,並非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