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407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張國忠
法官陳思成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