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633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1(現寄押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