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劉詠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蔡孟峰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96年7月28日│60,000元│0000000│││││有限公司竹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