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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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訴訟代理人 何茂松 右原告與被告寶島興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