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伍仟元,折合銀元伍拾肆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零叁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