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83號原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徐明哲 被告 張正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25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德進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