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99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涂瑞明
涂瑞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涂瑞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肆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壹佰玖拾玖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涂瑞忠之戶籍遷入桃園○○○○○○○○○,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涂瑞忠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