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曹月霞
陳漢陽 (原名 陳威智 ) 陳秀圓 相對人即債務人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樹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有價證券者,係指得成為種類債權標的之有價證券始足當之。本件債權人聲明債務人應返還本票2紙,經核債權人所欲請求給付之本票屬特定物,與上開意旨尚有未合,此部分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