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陳志南 上列聲請人陳志南因與相對人 楊朝崴 等六十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志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二次通知】提出全體相對人(及本件抵押標的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已死亡者,並請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結果資料(函詢管轄法院之回函或至司法院網站之家事事件公告區查詢結果),並應列全體合法繼承人為相對人。(以上戶籍謄本之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請均勿省略)
二、請更正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標的即坐落彰化縣○○鄉○○段○○○○○○○○○○○○○○號之30筆土地之聲請拍賣範圍應為38分之2。(依該等土地之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抵押權之設定權利範為均為38分之2,而非全部之權利範圍)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