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56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亨元人力資源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4
,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
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