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5402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計付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計付柒佰元,延滯第六個月計付捌佰元,延滯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