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56號原告新北市○○○鄉○○○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被告明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黃一平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6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法定代理人原為 柳宏典 ,嗣變更為黃一平,有原告網頁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爰依職權裁定命黃一平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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