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紹軒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所載,聲請人並非約定書之當事人,故有釋明請求並另提出證明之必要)。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究依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