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9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玉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郝哲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郝哲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AE0000000)退票理由單一紙。
三、 陳明 聲請人究基於何原因事實?何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為給付,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所提出票號AE0000000之支票,其受款人記載為 李秀 ,且已載明禁止背書轉讓,故有陳明並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