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號原告 陳富貴 被告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訴訟代理人 鄭弘明 律師複代理人 黃家茵 複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