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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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李芳瑤 債務人 李灝諺 債務人 封云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芳瑤、李灝諺、封云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芳瑤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李灝諺、封云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3,120元,約定應於債務人李芳瑤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李芳瑤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芳瑤自民國10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0,590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7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灝諺、封云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1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芳瑤、李│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20590│灝諺、封云│7月01日起│1月06日止│八三│││元│琇├──────┼──────┼───────┤││││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月07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芳瑤、李│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590│灝諺、封云│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