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55號原告 盧榮發 被告 駱昭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