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均至95年3月2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5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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