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柏瑞青 相對人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三萬零七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B書記官陳賜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