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調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調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中正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煌
相 對 人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渝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章渝坪為相對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
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聲請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或
聲請調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何薇玲嗣變更 為賴
昭輝,復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變更登記為章渝坪,有
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可稽。本件相對人原法定代理
人代理權消滅、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命相對人現任法定代理人章渝坪續行
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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