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梁嘉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榮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叁萬
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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