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54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吳子賢 被告 謝啓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多以連續九期(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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