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1年度上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1年上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一年度上字第五三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凱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輝 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八十四年度再字第六六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再更㈡字第三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鑫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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