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二││台││台│││台│││││用品│期年│83│中│毒8│中│訴5││中│訴5││2││一│徒││地│6│地│9│5│地│9│6│執3││級│刑│3│檢│偵6│院│緝2││院│緝2││4│││││署││││││││3│├──┼──┼────┼──┼─────┼─┼───┼────┼─┼───┼────┼────┤│恐│有八││台││台│││台│││││嚇│期月││中│5│中│上0││中│上0││7││取│徒│49│地│偵0│高│更4│4│高│更4│5│執8││財│刑││檢│3│分│㈠2││分│㈠2││7│││││署│9│院│││院│││4│└──┴──┴────┴──┴─────┴─┴───┴────┴─┴───┴────┴────┘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