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李秀霞 被告 吳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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