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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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承業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位「109年度易字第562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8年度易字第56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位「109年度易字第562號」之記載顯均係「108年度易字第562號」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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